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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骨折赔偿标准

2023-06-01 15人已浏览
  • 王焕坤律师

    王焕坤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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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学生骨折赔偿标准如下: 1、学生在校园内发生骨折的赔偿属于人身损害的,根据伤残鉴定等级结果和受伤者及家庭损失等因素,才能确定具体赔偿项目和金额,而后再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诉讼解决,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帮助处理; 2、学生在校骨折了属于人身损害的,根据伤残鉴定等级结果和受伤者及家庭损失等因素,才能确定具体赔偿项目和金额; 3、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要从学校是否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及保护义务等方面进行考量。比如,事前学校是否进行全面、系统的安全教育;事中,教务管理人员有无及时排除危险;事后,如果有受伤的情况,学校是否有及时救助、及时送医等。如果学校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学校一般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学校明知存在某种危险,而没有采取措施避免结果的发生,则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根据实际受伤情况才能确定具体赔偿项目和金额,主要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学生在学校发生骨折怎么处理? 学生在学校发生骨折,主要根据患者骨折情况确定。若是骨折位置很好,没有脱位,可以选择积极保守治疗。可以悬吊患肢,注意保护或严格卧床,然后用八字绷带外固定石膏支撑夹板。具体固定方式需根据患者骨折部位确定,部分开放性骨折需积极进行手术治疗。开放性伤口需彻底清创并手术治疗,否则后期易感染,严重者可发生骨髓炎。然后是脱位骨折,应先进行手动复位。若复位成功,可以进行保守治疗。 综上所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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