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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申请破产股东不同意怎么办?

2020-12-23 464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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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公司申请破产但股东不同意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可知,企业破产可以由债务企业自行提出,也可以由债权人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国有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应当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文件;其他企业应当提供其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决定企业破产的文件。因此,依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破产的股东会决议,应当经过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破产的股东会决议,应当经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如果是一人有限公司,由于公司的性质决定其只有一个股东,因此该股东不同意申请破产时则无法自行申请破产。当然在债务企业存在到期债务,出现严重资不抵债、丧失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债权人申请该债务企业破产,则无须经过债务企业股东同意。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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