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环境纠纷一审管辖法院是如何规定的呢?

2024-06-04 3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776

    在线咨询
专业分析
事实上,环境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是环境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之一。因为管辖法院能否实现案件的公正审理,将直接影响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机制的选择并最终决定纠纷的解决结果。那么环境纠纷一审管辖法院是怎么规定的呢? 一、环境民事诉讼涉及公共利益 环境民事诉讼是指受到环境侵害的受害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裁判环境民事争议的程序和制度。按照现行《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对地域管辖的规定,环境民事诉讼并没有被作为一类单独的案件由法律专门加以规定。因环境侵权引起的民事损害赔偿诉讼,其管辖法院的确定,仍然与通常的侵权案件一样,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其中的侵权行为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又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对于现行法律规定是否恰当,目前在理论上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1.有观点认为,现行法律所规定的可供受害人选择的管辖法院太少,不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因此建议拓宽可供选择的管辖法院范围,以便受害人有更大的选择权,能够选择对其有利的管辖法院。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主要担心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有可能会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作出不利于受害人的判决。 2.有观点认为,现行法律所规定的可供受害人选择的法院中,有相当一部分实际上并不能够保证环境民事诉讼案件得到快捷公正的审理,因此建议由中级以上法院管辖第一审环境民事诉讼案件。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主要考虑到环境民事诉讼案件本身涉及科学技术性问题,由基层法院审理这类案件会有相当大的困难。上述两种观点强调了管辖法院的确立既要保障受害人得到合理救济,又要保 1/8页 障案件得到快捷公正审理,进而对环境民事诉讼现有的地域管辖制度的合理性提出了质疑。事实上,现行《民事诉讼法》对环境民事诉讼地域管辖的规定,并不符合环境民事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特点。 在通常的民事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本身会受到社会的否定性评价,例如在被告故意打伤原告的案件中,对于被告打人的行为,人们是持否定态度的。然而引起环境侵权的行为,却具有两面性:一方面环境侵权一旦发生,往往涉及到众多不特定的受害人,并且在多数情况下会给受害人的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有时这种损害还很难迅速消除,甚至会对子孙后代的健康造成危害。另一方面,环境侵权行为的产生往往又与现代工业技术的发展有关,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价值正当性和社会有用性。因此人们通常认为,环境侵权行为是现代工业发展的副产品 [2]。 环境侵权案件的两面性决定了要实现环境民事诉讼的公正审理,必须要同时兼顾多方面的利益需要:既能够为受害人提供及时充分的救济,又能防止社会公众的权益受到侵害,还能够确保现代工业技术的健康发展。事实上,特定环境民事诉讼中法院所作的判决,不仅会对案件的当事人产生影响,直接决定受害人是否能够获得充分的救济,而且还会通过法院对加害企业的处理,影响生产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其他企业,因为法院在特定案件中所作的判决,会导致这些企业考虑怎样调整自己的生产经营行为。如果法院判决加害企业承担的责任过轻,生产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其他企业会觉得减少本企业环境污染所投入的资金远远大于纠纷发生以后需要赔偿的数额,只要现在的排污行为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它们很可能不会主动采取减少环境污染的措施,社会公众仍然有可能会因为这些企业的排污行为受到侵害。相反,如果法院判决加害企业承担的责任过重,一方面生产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其他企业固然有可能会改进生产工艺或者采取减少环境污染的措施,而社会公众的环境权益也会因此得到维护,但另一方面,生产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其他企业也可能会感得无利可图,转而停止生产这类产品,这就会给社会公众带来生活上的不方便。
法律依据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以上内容为法师兄与律师联合制作,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如果还不明白,看再多也不如问一下,让律师告诉你答案,99.3%的用户选择
11,079位律师在线累积服务3,700万人/次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
  •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来处理
  • 刑罚的轻重高低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
相关问题热门关注
法师兄 律师普法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