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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不良信用记录有哪些情况

2022-06-06 372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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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公积金不良信用存在以下五种情况: 1、单笔贷款近24个月内有1次以上连续逾期达3期记录; 2、单笔准贷记卡近24个月内存在透支180以上未还记录或状态为“呆账”或“冻结”的; 3、单笔贷记卡近24个月内有一次,以上连续逾期达3期记录或状态为“呆账”或“冻结”的; 4、贷记卡近12个月内超过6次,未还最低还款额; 5、贷款存在“担保人代还”或“以资抵债”等特殊交易的记录。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个人信用报告中连续24个月的信用记录,在此期间存在任何一笔贷款或信用卡还款连续拖欠3期或累计拖欠6期的,都将不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只要24个月以内的信用记录符合以上个人征信条件时就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法律依据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履行对征信业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下列监督检查措施: (一)进入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对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 (二)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检查相关信息系统。 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调查通知书。 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第三十七条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办理备案的,由其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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