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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原因有哪些

2022-04-17 379人已浏览
  • 李鹏律师

    李鹏律师律所主任

    天津君申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2,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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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原因如下: 1、擅自转租出租房屋; 2、擅自转让租赁房屋,转让他人或者转让使用; 3、擅自拆除或改变租赁房屋的结构或用途; 4、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的; 5、公共住宅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6、租房进行违法活动; 7、故意损坏租赁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承租人延期支付租金不是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理由。承租人拖欠租金六个月以上的,出租人有权合法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五)公有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六)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七)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收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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