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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协议离婚的坏处是什么

2021-03-30 201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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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不具备强制执行力。协议离婚的协议书内容,不像法院的判决和调解书一样,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协议离婚后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中的内义务,比如,不按期支付孩子抚养费或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等,另一方还得另起诉打官司,让法院确认离婚协议有效并赋予强制执行权力后,在申请法院执行。2.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可能会藏有后患。因为当事人对法律不熟悉,也不知道如何订立协议,对于最重要的财产分割问题,写的模糊不明确也不细致;对于子女抚养问题,也只是规定了抚养费的支付,而如何支付,谁来支付,支付多少,这些都是藏在离婚协议书里的风险和后患。3.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当事人从诉讼程序上有反悔的权利。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法院在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尽管如此,当事人在离婚后的1年内有反悔的权利。以上就是“协议离婚有什么缺陷”的问题解答,希望您根据您具体的情况,合理分析自己的婚姻情况,理性的选择离婚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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