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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不需要载明的事项是

2021-12-11 16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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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行政处罚决定书不需要载明的事项是行政机关负责人的签名。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民的行政处罚,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地址,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处罚,应当写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违法事实与证据是实施行政处罚的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应当予以载明;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是指行政机关给予当事人何种行政处罚,以及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载明;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期限是法律规定的或者由行政机关要求、限定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间;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即当事人应当在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多少天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这是任何法律文书都不可缺少的载明事项,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二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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