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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私有房屋包括哪些补偿

2024-06-01 14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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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个人私有的房屋的,拆迁单位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依据新拆迁条例的规定,拆迁补偿的对象是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私房所有人要求保留产权的,拆迁人可参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用新房或其他住房互换产权,私房所有人与拆迁人按照互换房屋面积,质量的差异结算差额价款,即:互换的新房在人均建筑面积24平方米以内,不超过原建筑面积的,按新房成本价的1/3出售,人均建筑面积24平方米以上不超过原建筑面积的24平方米以上部分按新房市场价出售;私房所有人不保留产权,要求用公房安置的,按估价标准的60%给予补偿;私房所有人既不保留产权,也不要求用公房安置的,除按估价标准给予补偿外,再给予估价标准50%的奖励;私房所有人对自住的私房按人均建筑面积24平方米保留产权后,其余不保留产权的,按估价标准给予补偿。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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