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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之债的确定权是怎样的

2022-04-17 260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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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选择之债的确定权的方法:选择债务是指当出售的商品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发生选择债务,或修理、更换或退货,当事人必须选择一种履行方式。 1、债权人或者债务人行使选择权时,应当以意思表示为对方,选择的效力,因为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不需要对方的承诺; 2、如果第三人行使选择权,大多数国家,第三人必须向债权人和债务人表示意思,但有些国家法律规定第三人可以向债权人或债务人中的一人表示意思,如日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五条  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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