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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出行防疫政策

2021-12-13 22人已浏览
  • 罗仰侠律师

    罗仰侠律师专职律师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企业法律顾问、继承、金融证券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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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武汉出行防疫政策,如下: 1、近期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以及与外地报告的新冠病毒感染者存在活动轨迹交集的人员,立即向所在社区(村)或所在地疾控中心报备,并配合做好隔离观察和核酸检测等防控措施; 2、广大市民朋友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疫情信息动态,非必须不出境,暂缓出省旅游,合理安排行程,避免旅途感染风险。必须出市的,出行前注意查询目的地防控措施要求,自备充足的个人防护用品及必要的消毒用品,务必落实好个人防护措施; 3、请广大市民朋友日常生活中继续做好个人防护,继续保持科学佩戴口罩(尤其是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人员密集场所)、勤洗手、常通风、保持1米以上社交距离等良好卫生习惯。不扎堆、不聚集,文明用餐,注意咳嗽礼仪; 4、请时刻关注个人和家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强化自身健康第一责任人的理念。一旦出现发热、咳嗽、咽痛、乏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请勿自行服药,需佩戴口罩前往就近的发热门诊就诊,并如实告知个人旅居史、活动史和接触史,就医途中尽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5、接种新冠病毒疫苗是预防新冠肺炎最经济、最有效的手段,请符合接种条件的市民积极预约登记,尽快有序前往接种门诊接种新冠病毒疫苗,早接种早受益,共同筑牢全民免疫屏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二十八条  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计划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的,应当事先由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调查。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设专人负责工地上的卫生防疫工作。工程竣工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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