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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程度鉴定新标准

2024-01-12 71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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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伤残程度鉴定标准: 1、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3、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4、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生活可以自理者; 5、五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6、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7、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8、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9、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伤残鉴定的程序: 1、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3、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4、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5、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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