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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2023-01-30 21人已浏览
  • 周业恳律师

    周业恳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深桂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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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1、为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维护首都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2、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礼花弹、民用信号弹等(以下统称烟花爆竹),均按本规定管理一切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3、烟花爆竹生产、储存单位,必须按规定远离城镇、居民聚居区和风景游览区以及水利、交通、桥梁、隧道、高压输电线路、通讯线路、输油管道、输气管道等重要设施; 4、烟花爆竹生产、储存单位的厂房、库房等建筑应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法规、规范的要求,并设置相应的通风、降温、防潮、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5建立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必须持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公安分、县局申领《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凭证向所在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5、生产单位应将生产品种、技术规格、药物配方,报所在地公安分、县局备案。禁止使用氯酸盐类、磷类和棓酸(没食子酸)化工原料配制烟火剂。用过氯酸盐类配制的烟火剂,其撞击、摩擦等机械感度不得高于黑色火药。严禁制造拉炮、摔炮和砸炮。 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三十一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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