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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被盗刷怎么办

2022-09-27 14,661人已浏览
  • 罗天亮律师

    罗天亮律师创始人

    广东德博惟度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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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银行卡被盗刷的处理办法如下: 1、如果盗刷情况真的发生了,第一时间就是要拨打银行客服电话,把银行卡先冻结,挂失止损; 2、以最快的速度持卡到发卡银行证明卡片真伪,拍照或录像。向银行询问盗刷的方式、时间、地点、交易另一方账户信息,必要时记下客服人员工号。如果已经开通网上银行的话,可以上网打印你的消费记录,证明盗刷银行卡的地址不是本地,因此不可能是本人的行为,如果没有开通网上银行,可以去银联调取刷卡记录; 3、拿银行卡、相关单据和本人身份证件到派出所登记,以证明本人和卡都在本地,再到刑侦部门立案; 4、拿立案的回执单与银行或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涉,如果银行愿意赔偿损失,则协商赔偿数额;如果银行不愿意赔偿,可咨询律师,持以上步骤搜集的证据去起诉。 一、银行卡被盗刷起诉银行的流程如下: 1、原告到法院起诉,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 2、法院立案审查,审查只是形式上的审查,只要符合立案的标准即可,即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事实请求和理由等; 3、法院排期开庭; 4、法院通知当事人到案,开庭进行审理; 5、作出判决并且宣判民事诉讼的判决结果。 二、银行卡的办理流程如下: 1、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工本费费用到办卡银行的网点; 2、在大堂挂号预约办理业务并排队等候办理业务; 3、排到后向柜员说申请银行卡,再提交身份证; 4、需要填写一张银行卡申请表,填完交给工作人员处理; 5、设置银行卡密码,并进行确认; 6、密码设置完成后银行卡基本就办理完了,等候柜员发卡即可。 综上所述,当事人出现银行卡盗刷的情况,需要及时冻结卡片,避免盗刷损失进一步扩大。同时还要去ATM机上打凭条,能够固定电子证据证明银行卡与本人在一起,发生盗刷时银行卡和本人均在本地,不可能同一时间在异地刷卡消费。此时需要立即报案,证明银行卡仍由自己妥善保管,盗刷消费非本人所为。
法律依据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第五十二条  发卡银行的义务: (一)发卡银行应当向银行卡申请人提供有关银行卡的使用说明资料,包括章程、使用说明及收费标准。现有持卡人亦可索取上述资料。 (二)发卡银行应当设立针对银行卡服务的公平、有效的投诉制度,并公开投诉程序和投诉电话。发卡银行对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的查询和改正要求应当在30天内给予答复。 (三)发卡银行应当向持卡人提供对账服务。按月向持卡人提供账户结单,在下列情况下发卡银行可不向持卡人提供账户结单: 1、已向持卡人提供存折或其他交易记录; 2、自上一份月结单后,没有进行任何交易,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 3、已与持卡人另行商定。 (四)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提供的银行卡对账单应当列出以下内容: 1、交易金额、账户余额(贷记卡还应列出到期还款日、最低还款额、可用信用额度); 2、交易金额记入有关账户或自有关账户扣除的日期; 3、交易日期与类别; 4、交易记录号码; 5、作为支付对象的商户名称或代号(异地交易除外); 6、查询或报告不符账务的地址或电话号码。 (五)发卡银行应当向持卡人提供银行卡挂失服务,应当设立24小时挂失服务电话,提供电话和书面两种挂失方式,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方式。并在章程或有关协议中明确发卡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挂失责任。 (六)发卡银行应当在有关卡的章程或使用说明中向持卡人说明密码的重要性及丢失的责任。 (七)发卡银行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享有发卡银行对其银行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的权利,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服务质量进行投诉。 (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其选用的银行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持卡人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银行索取对账单,并有权要求对不符账务内容进行查询或改正。 (四)借记卡的挂失手续办妥后,持卡人不再承担相应卡账户资金变动的责任,司法机关、仲裁机关另有判决的除外。 (五)持卡人有权索取信用卡领用合约,并应妥善保管。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第五十二条  发卡银行的义务: (一)发卡银行应当向银行卡申请人提供有关银行卡的使用说明资料,包括章程、使用说明及收费标准。现有持卡人亦可索取上述资料。 (二)发卡银行应当设立针对银行卡服务的公平、有效的投诉制度,并公开投诉程序和投诉电话。发卡银行对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的查询和改正要求应当在30天内给予答复。 (三)发卡银行应当向持卡人提供对账服务。按月向持卡人提供账户结单,在下列情况下发卡银行可不向持卡人提供账户结单: 1、已向持卡人提供存折或其他交易记录; 2、自上一份月结单后,没有进行任何交易,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 3、已与持卡人另行商定。 (四)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提供的银行卡对账单应当列出以下内容: 1、交易金额、账户余额(贷记卡还应列出到期还款日、最低还款额、可用信用额度); 2、交易金额记入有关账户或自有关账户扣除的日期; 3、交易日期与类别; 4、交易记录号码; 5、作为支付对象的商户名称或代号(异地交易除外); 6、查询或报告不符账务的地址或电话号码。 (五)发卡银行应当向持卡人提供银行卡挂失服务,应当设立24小时挂失服务电话,提供电话和书面两种挂失方式,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方式。并在章程或有关协议中明确发卡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挂失责任。 (六)发卡银行应当在有关卡的章程或使用说明中向持卡人说明密码的重要性及丢失的责任。 (七)发卡银行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负有保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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