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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时没要抚养费现在能要吗

2024-06-09 7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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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案情回顾】 孙与赵于2008年1月结婚,婚后生育女儿孙雅,后夫妻感情破裂,于2012年1月16日在民政局调解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女儿由母亲抚养,父亲不支付抚养费。但是在之后的生活中,母亲赵发现,物价上涨的速度远远超过了自己的承受能力,小孩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自己根本没有能力独自承担。因此在2014年6月份,女儿孙小提起抚养费诉讼,要求父亲支付其2012年1月至2014年6月份的抚养费,并按年支付抚养费至其成年时为止。经庭审后,法院判决孙自2015年开始,于每年的9月1日之前支付女儿孙小当年的抚养费,直至孙小成年为止,未支持孙小要求的2012年1月至2014年6月由母亲单独抚养的已经花费的生活费。 【律师解析】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承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在本案中孙的母亲赵与孙协议离婚,孙由母亲抚养,虽然赵承担孩子的抚养费,但该协议不能作为父亲孙不承担孩子抚养费的依据,故孙应承担女儿的抚养费用,自起诉之日起,孙应承担女儿的抚养费用,但是已经花费的抚养费,被告不需要重新弥补回来。因此,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支持了原告提出的起诉之日至成年之前的抚养费请求,而不支持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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