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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养老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有冲突吗

2020-03-11 575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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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养老保险,全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社保是国家统一管理、个人集体分别缴费,以使公民在年老时可以拥有一定的基本养老金,一般具有强制性和基本保障性的特点。而商业养老保险是根据自愿原则,由客户缴交保费,商业保险公司经营运作,并在保险合同到达的年龄一次性或分期由客户领取养老金的保险,多交多领,少缴少领。是对社保的必要有效补充,可以提高客户晚年的生活质量。 所以如果同时投保社保养老和商业养老保险,既可以享有社保的基本保障,又可享受商业养老保险的保险利益,两者兼得,不仅不冲突,还可互相补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一条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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