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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效力的条件有哪几个

2020-12-19 113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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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公司解散效力是指公司解散作为一种法律事实状态所引起的相关法律关系的变化。公司解散效力的条件有:首先,公司解散即必须停止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所有活动均必须限于清算的范围内。公司解散后,实质上公司解散后由经营公司转变为清算公司,公司的董事会、法定代表人不再代表公司行使职权。其次,公司应进入清算程序,由清算组织取代公司机关而为法律行为。 公司解散效力的条件有: 1、公司必须停止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 2、公司的董事会、法定代表人不再代表公司行使职权; 3、公司应进入清算程序,由清算组织取代公司机关而为法律行为; 4、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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