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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部伤口多长可以鉴定为轻伤

2022-07-09 23,122人已浏览
  • 陈丽霞律师

    陈丽霞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宏力律师事务所

    擅长: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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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面部伤口的长短可以鉴定为轻伤的范围如下: 1、面部伤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或者颌面部穿透。另外头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 2、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 3、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一、面部伤情鉴定标准,轻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依据现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关于面部轻伤情形有如下列举式规定,具体情形包括: (一)轻伤一级 1、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0cm以上; 2、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4.0平方厘米以上;多块面积累计7.0平方厘米以上; 3、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30.0平方厘米以上; 4、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4以上; 5、一侧眼睑中度外翻;双侧眼睑轻度外翻; 6、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超过1/2; 7、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0.2cm以上; 8、双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9、一侧鼻泪管断裂;一侧内眦韧带断裂; 10、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30%以上; 11、鼻部离断或者缺损15%以上; 12、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1枚以上; 13、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4枚以上; 14、损伤致张口困难Ⅱ度; 15、腮腺总导管完全断裂; 16、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二)轻伤二级 1、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2、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3、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4、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平方厘米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0平方厘米以上; 5、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0平方厘米以上; 6、眶壁骨折(单纯眶内壁骨折除外); 7、眼睑缺损; 8、一侧眼睑轻度外翻; 9、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 10、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11、一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12、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13、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15%以上; 14、鼻尖或者一侧鼻翼缺损; 15、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 16、舌缺损; 17、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 18、腮腺、颌下腺或者舌下腺实质性损伤; 19、损伤致张口困难Ⅰ度; 20、颌骨骨折(牙槽突骨折及一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除外); 21、颧骨骨折。 二、司法鉴定伤口程序如下: 1、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受托从其行业规定; 2、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3、初次鉴定。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4、补充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于相关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5、重新鉴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 6、复核鉴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 7、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8、出庭。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 三、申请司法鉴定条件包括: 1、提请司法鉴定的主体必须是双方当事人; 2、提请司法鉴定主要采取书面形式; 3、诉讼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4、根据法律相关规定,申请司法鉴定应遵循相关程序。 总之,受到人身意外伤害的时候一般是要去做司法鉴定的。但是有伤残鉴定和伤口鉴定两种。伤残鉴定是在伤口愈合之后去做的鉴定,伤口鉴定是在伤害发生的时候,对受伤部位进行的鉴定。两者存在的区别。再做鉴定的时候要清楚,适合做哪一种鉴定。在进行申请司法鉴定的时候,要根据不同的诉讼活动,进行不同的提请,值得注意的是,相关提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在举证期间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5.2.3 轻伤一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0cm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4.0cm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7.0cm2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30.0cm2以上。 d)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4以上。 e)一侧眼睑中度外翻;双侧眼睑轻度外翻。 f)一侧上眼睑下垂覆盖瞳孔超过1/2。 g)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0.2cm以上。 h)双侧泪器损伤伴溢泪。 i)一侧鼻泪管断裂;一侧内眦韧带断裂。 j)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30%以上。 k)鼻部离断或者缺损15%以上。 l)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1枚以上。 m)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4枚以上。 n)损伤致张口困难Ⅱ度。 o)腮腺总导管完全断裂。 p)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或者口角歪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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