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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离婚诉讼中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隐匿

2024-05-26 0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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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离婚诉讼中一方对不动产的隐匿方式及应对 1、隐匿拥有不动产的信息。 有的离婚诉讼当事人,在遇见到双方将要面临离婚,就私下购买了另处不动产,而另一方却毫不知情。 由于购房手续和周期较长,在夫妻平时相处时,难免购房者可能会泄露一些购房方面的痕迹,因此,如果一方的行为诡秘或异常导致另一方怀疑另有房产,另一方应注意查找一方的票证或存款往来记录,看有没有一段时间的大额支付,以及向房产公司汇款的记录等等。 2、将产权交易过户到他人名下。对于房屋产权证上只有一方名字,就可能存在一方将房产擅自过户到他人名下、套取、转移现金的可能。采用这种方式隐匿转移财产,并不是一种很高明的处理方式。因为对于交易过程及交易对象,整个线索流程在房地产交易中心一查即知。但一方仍采用的目的,在于套取现金后,找消耗的理由进行脱身,不能不说,这是一种虽然笨拙、但仍然有效的转移方式。 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交易的时间以及交易的对象。确定交易时间,是为了收集证据和防止对方可能提出卖房款已消耗殆尽的事由。确定交易对象,看交易的下家是否具有恶意,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交易的产权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 3、以他人名义购买房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他人的名义购买房产,但却是实际房产的拥有者。等到离婚之后,再将该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此种方式最为“高超”,成本也较大,因为多要支付交易契税。一般适用于夫妻感情长期不和,离婚已是必然,而一方收入又较为丰厚的情况。 突破口在以下几点: 第一、从对方最亲近的人处入手,摸查该房的所有权人。由于房产价值巨大,一方通常不会将该房产以一般朋友的名义购买,而最常见的是以父母兄妹等与之关系亲密的人的名义购买。因此,如果一方并不宽裕的父母或兄妹拥有巨值的房产,就有可能存在这种情况。 第二、从交易时间,摸查出资线索。根据购房付款的时间,回忆一方在此期间财务上有无重大支出或异常,有条件的,还要查询一方银行存折上的资金流向,在确有把握的情况下,查询打入房地产公司购房款的银行出处,也有可能获得柳暗花明的收获。 4、婚前双方出资购房记在一人名下。由于面临难得的购房机会,在还没有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双方出资购房,但在办理购房手续时,“精明”的一方,以“贷款不便”、“没有领结婚证就不能共有房屋”等为借口,将房产办在自己一下名下,而等到面临离婚时,却矢口否认共同出资的事实。 第一,注意查询出资汇款银行记录,或信用卡刷卡记录,以证明有出资事实; 第二,婚前购房出资切记,要将自己名字写入房产证,或与另一方达成出资协议。 二、离婚诉讼中一方对银行存款、股票转移、隐匿的处理及对策。 (一)对银行存款的隐匿方式及应对 1、隐匿存款事实,或隐匿存款账户。将平时积蓄或工资卡上的资金取出,另存于其他银行帐户中。离婚时,将所剩寥寥无几的工资卡交至法院质证,并声称其余钱款已用于家庭生活开支。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以及律师都无权查询银行存款。因此,对于隐匿存款的解决,相对较为复杂,难度也较大。一般而言,夫妻在平时生活时,应注意收集对方取款的凭条,注意掌握对方储蓄的信息,特别对于开户银行以及资金账号。从法院审判实践来看,如果: (1)在知道一方开户行和账号的前提下,申请法院查询,一般不会存在问题。 (2)仅知道开户行,不知道账号,查询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法院是否接受申请以及查询力度不能保证,如果法院不配合,只得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3)既不知道银行账号又不知道开户行,法院无法调查。 2、将自己名下的存款取出,然后人间蒸发。在另一方已知有存款并且知道相关储蓄信息的情况下,擅自将存款以现金方式取出后,口头声称该款已用于生活日常开支,实际另存银行或以他人名义另存银行。 离婚案件,法院一般是不受理调查案外第三人存款账户的申请。在一方声称取出的钱全部用于生活开支进行辩驳时,可考虑以下几点进行抗辩: 第一、存款取出的时间,时间长短决定了消耗数额,以及取款的动机。 第二、存款取出的数额,巨额的存款不会在短时间内消耗殆尽。 第三、一方平时正常的生活开支及相关证据,用于反驳和抗辩。 第四、其他相关事实以及证据的收集整理。例如,近期家庭开支情况以及另一方资金流金情况。 (二)对股市资金隐匿的方式及应对 1、隐匿炒股信息。不透露给另一方炒股的股东代码或资金号,或证券公司。 2、将股市内的股票抛售后,套取现金,取出后转移、隐匿。 由于必须借助由银行开户炒股,股票资金转移隐匿与银行存款的转移隐匿有相通之处,可以参照银行存款遇到的问题进行处理。 三、公司、企业股份隐匿的方式及对策。 在离婚时,对于另一方在公司、企业中所占有的财产份额的分割,也是离婚谈判以及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焦点。因为公司、企业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处可以查询,隐匿财产的手段仅限于以他人名义入股,自己作隐名股东。而对于另一方在公司、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分割,主要问题在于公司财务不规范或“两本账”带来账目不实的问题,此种情形下的财产处理较为复杂,一般要通过专业的律师协助处理比较合适。 四、关于大件家电等其他夫妻共同财产隐匿问题。 第一、注意收集和保管家具、电器的购买发票; 第二、如果预感另一方可能存在转移隐匿的可能,请二位朋友到家里,用摄像机将家电拍摄后,请朋友作证词,在家庭财产清单上签字。 第三、发现家电被转移后,立即报警,加强法院采信力度。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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