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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2023-06-01 35人已浏览
  • 李俐律师

    李俐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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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山西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序如下: 1、申请参保人员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 2、审核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书面申请,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3、办理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度衔接的参保缴费信息传递和基金划转手续; 4、办结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理条件: 1、参加城镇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养老)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人员,达到城镇 职工养老保险 法定退休年龄 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2、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综上所述,参保人员首先应该向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经审核后办理有关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 实施细则》第三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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