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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收养如何解除收养关系,法律上有哪些规定

2024-05-01 15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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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事实收养,是指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未办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便公开以养父母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行为。《民法典》规定解除收养关系可以通过协议解除以及诉讼解除的方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解除收养关系需要进行登记。如果收养时没有登记的,则协议解除即可,法律并不保护这一段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n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n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n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n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n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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