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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地征收补偿标准是什么

2024-05-02 7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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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鉴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价值构成土地所有权价值之一环,因此其征地补偿准则当与土地所有权相承继,以期实现对所有权人和用益物权人的公正保护。现阶段,我国对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标准采取了区域综合价或年产量标准,然而,未来将由省级人民政府依据当地土地资源状况、农作物产量、土地地理位置、土地供应与需求关系以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准等多重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后予以确定。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征地补偿标准,地方政府有必要在全面评估投入成本、运营费用、预期收益等诸多要素之后,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土地所有权中的比重,并据此按照比例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和所有人分别支付补偿款。若承包人已经获得了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那么这部分利益应从核定的比例中予以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n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n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n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n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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