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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案工具的认定

2020-02-13 1,040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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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作案工具是指犯罪分子为犯罪而准备或者对其犯罪行为的成立起实质性作用的本人财物,对作案工具的认定和没收,应坚持犯罪性,关联性和功能性的评判标准,并遵循相当性原则,根据案情具体分析。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九条对查获的下列不宜随案移送的物品、文件,原物不随卷保存,但应当拍成照片存入卷内,原物由公安机关妥为保管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移送主管部门处理或者销毁: (一)淫秽物品; (二)武器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危险品; (三)鸦片、海洛因、吗啡、冰毒、大麻等毒品和制毒原料或者配剂、管制药品; (四)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标语、信件和其他宣传品; (五)秘密文件、图表资料; (六)珍贵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 (七)其他大宗的、不便搬运的物品。 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变卖、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理。通知被害人后,超过半年未来领取的,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有特殊情况,可以酌情延期处理。凡是已经送交财政部门处理的赃款赃物,如果失主前来认领,并经查证属实,由原没收机关从财政部门提回,予以归还。如原物已经卖掉,应当退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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