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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和低保区别

2023-03-23 35人已浏览
  • 王焕坤律师

    王焕坤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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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特困人员和低保区别的区别如下: 1、定义不同 (1)低保户是指收入水平低于全市月均的水平,然后有国家补贴的家庭; (2)贫困户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国家规定的人均纯收入的家庭。 2、入选条件 (1)低保户表现为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的居民;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或者期满后仍然未就业的且家庭收入低于全市水平的;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或者最低工资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收入仍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其他家庭收入水平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必须是当地户口; (2)贫困户表现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家人患有重大疾病花费巨额并可以提供病例单的;家有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部分五保户,贫困户家庭;其它条件导致家庭收入过低的; 3、享受待遇 (1)低保户的每个地方经济水平不同,所以给于的补助的金额也不相同; (2)贫困户的达到“吃不愁,穿不愁”两不愁;达到“住房、医疗、教育”这三保障;结合实际给予贫困户直接和合作的帮扶模式,使贫困户有长久稳定的收入,防止其返贫。 特困户申请条件: 1、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上述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3、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上述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低保户申请条件: 1、城市低保申请条件: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村)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收入仍低于保障标准的居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优待的,其抚恤金、定补款不计入家庭收入。 2、农村低保申领条件: (1)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 (2)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
法律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四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可以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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