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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育证明怎么样办理,有哪些相关规定

2023-06-30 2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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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填写《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并经村(居)委会审核盖章。 2、携带身份证、两张近期本人照片、《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到乡(镇、街道)计生办办理《婚育证明》。 3、《婚育证明》为免费发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暂缓办理或者不予办理《婚育证明》: 1、申请人未按第二条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 2、已婚育龄人员未按规定落实节育措施的; 3、已婚育龄人员计划外怀孕未采取补救措施、计划外生育未处理完毕的; 4、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婚育真实情况的。 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理对象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外出前须到户籍地所在乡(镇、街道)计生办办理国家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 1、离开户籍所在地的跨乡镇、街道流动人口; 2、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 3、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 4、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求医,上学,出差等除外)。 三、生育证明办理的注意事项 1、暂住人口向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时,须出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开具的婚育证明。对未出示婚育证明的,公安机关应在办理暂住登记时注明情况,并及时通知暂住地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 2、暂住人口来本市务工、经商、生活的,须凭婚育证明,向暂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登记,领取《北京市暂住人口计划生育证》后,劳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接收其从业或居住的单位、个人方可办理务工、经商或房屋租赁手续。 3、暂住人口在暂住地生育子女的,须持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开具的生育证明,到暂住地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办理登记。 4、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育龄妇女异地暂住的,须在外出前与计划生育主管机关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由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出具婚育证明。对未落实可靠节育措施或因超计划生育受到处罚尚未执行完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不予出具婚育证明,有关部门不得出具相应的务工、经商等有关证明。 5、医疗单位应积极协助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对未持生育证明的孕妇,应动员其终止妊娠,并立即通知暂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 6、外地暂住人口无生育证明怀孕的,限期终止妊娠,逾期不终止妊娠的,务工、经商的,由劳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暂扣务工证、营业执照,直至其终止妊娠。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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