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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前审查需要紧急联系人到场正常吗

2024-04-20 19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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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尽管在借款过程中通常需要借款人提供至少一名紧急联络人作为辅助措施,然而此种方式仅起到联系借款人之目的,且若紧急联络人对此并不知情亦无关紧要,无需强制征得其同意。 紧急联络人人选无特别限制,基本未设置任何条件,唯一可能的要求便是该人员所留联系电话需出现在借款人手机通讯录中,以便确保双方能够保持良好的联系。关于要求紧急联络人携带个人身份证明及信用记录报告至现场签订担保协议方面,实际上并非仅仅作为紧急联络人身份行事如此简单。极有可能,尽管借款人将某电话列为紧急联络人,实则意在引诱该人员担任担保角色,即为借款人承担债务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贷款诈骗罪属于金融犯罪的一种。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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