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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受理的罪名有哪些

2022-11-03 174人已浏览
  • 晏华明律师

    晏华明律师合伙人

    广东普罗米修(光明)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企业法律顾问、公司法、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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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十四个罪名如下: (1)非法拘禁罪; (2)非法搜查罪; (3)刑讯逼供罪; (4)暴力取证罪; (5)虐待被监管人罪; (6)滥用职权罪; (7)玩忽职守罪; (8)徇私枉法罪; (9)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10)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11)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12)私放在押人员罪; (13)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14)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检察机关的法定职权有哪些 1、侦查权,侦查权是检察机关对国家公职人员的贪污受贿犯罪、渎职侵权犯罪有法定的侦查权力; 2、监督权,检察机关监督法官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法院所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是否合法;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监督监狱、看守所等监管活动是否合法;监督受国家专政的罪犯是否符合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刑事变更的条件; 3、审诉权,审查起诉权是检察机关对一切刑事犯罪案件的事实、证据、侦查程序进行审查;对刑事案件出庭支持公诉。 4、抗诉权,抗诉权是检察机关对法院作出的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发现违法的,依法提起抗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二)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 (三)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 (四)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五)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六)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七)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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