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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国家赔偿情形有哪些

2024-05-16 5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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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在刑事拘留之后,国家可能需支付赔偿金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对于执法机关在未经合法授权或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实施了拘留或诸如宵禁和扣留居民身份证件之类的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而引发财产权益受损的情况,国家需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如果执法机关通过非法途径剥夺企业或个人自由,如非法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式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也将可能导致国家被迫支付赔偿;另外,如果政府官员或特种部队采用暴力手段,如殴打或虐待等方式造成企业或平民的身体伤害甚至死亡的,那么国家同样必须负责支付相应的赔偿;再者,如果执法机构无根据地使用武器或警戒装置,从而对民众的生命健康造成了损害,则国家亦须承担赔偿义务;最后,即使受害人的身体伤害或死亡不是由于政府行为造成的,只要国家未能履行其职责保护人民免于遭受这些侵害,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七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n(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n(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n(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n(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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