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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先予执行的条件具体有哪些

2020-02-12 109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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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劳动仲裁先予执行的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3.属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将来生效判决中所确定之义务的一种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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