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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律师的代理权限有哪些

2022-04-15 221人已浏览
  •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律所主任

    四川循定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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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律师具有以下代理权: (一)作为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 1、律师帮助自诉人分析案件,确定被告人和管辖法院,调查了解有关事实和证据,撰写刑事诉状; 2、自诉人同时要求民事赔偿的,律师可以协助其制作刑事附带民事诉状,说明被告人犯罪造成的损害、具体的赔偿请求和计算依据; 3、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作出不立案决定的,律师可以代表自诉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代理律师依法出席法庭审理,帮助自诉人行使控诉权。 (二)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可以接受自诉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担任辩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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