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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协议过户有法律效力吗

2023-01-11 4,956人已浏览
  • 刘振海律师

    刘振海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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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摩托车协议过户具有法律效力,具体如下: 1、摩托车协议过户,已经签订转让协议,但是出让人未将摩托车交付给受让人的,此时摩托车转让协议具有债权效力。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是债权债务关系,出让人负有交付摩托车的义务,享有从受让人处获得摩托车价款的权利,而受让人负有交付摩托车价款的义务,享有让出让人交付摩托车的权利。 (1)如果此时摩托车在第三人的占有之下,出让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指示交付)。以指示交付变动物权的,当事人达成返还请求权让与合意时,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2)如果当事人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摩托车的(占有改定),摩托车所有权归属于受让人,受让人为出让人在摩托车上设定的用益物权自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2、摩托车协议过户,已经签订转让协议,并且出让人已经将摩托车交付给受让人,此时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摩托车的所有权归受让人享有。摩托车属于动产,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虽然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过户需要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摩托车过户登记仅起到物权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没有物权变动效力。 办理机动车转让登记的时间及所需材料: 1、时间: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让登记。 2、所需材料: (1)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所有权转让的证明、凭证;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6)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二十五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让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让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让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二十六条  申请转让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交验机动车,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让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查验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让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在机动车抵押登记期间申请转让登记的,应当由原机动车所有人、现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车辆管理所一并办理新的抵押登记。 在机动车质押备案期间申请转让登记的,应当由原机动车所有人、现机动车所有人和质权人共同申请,车辆管理所一并办理新的质押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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