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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客体是什么?

2024-05-16 11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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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客体是什么? 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客体是侵犯了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具体表现为公民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名誉、人格以及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 2、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1)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3)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4)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5)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6)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7)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8)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9)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10)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有哪些? 1、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包括非法出售户籍信息、手机定位、住宿记录等个人信息等。 如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个人户籍、车辆档案、手机定位、个人征信、旅馆住宿等各类公民个人信息的广告,接单后通过微信向上家购买信息后加价出售。 2、此外,以下行为也属于侵犯个人信息: (1)通过互联网非法购买、交换公民个人信息。如加入QQ群,通过购买、交换等方式获取大量车主、新生儿及其父母、小区业主等公民个人信息。 (2)非法提供住宿记录供他人查询牟利。如通过在不法网站下载的方式,非法获取宾馆住宿记录等公民个人信息,并上传至网站收费供他人查询宾馆住宿记录(显示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地址、住宿时间等信息)。 (3)非法买卖网购订单信息。 (4)利用黑客手段窃取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牟利。 3、“公民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的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 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公民个人信息”既包括中国公民的个人信息,也包括外国公民和其他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 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与侵犯通信自由罪的区别是什么?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与侵犯通信自由罪的区别包括主体不同、客体不同等。 1、主体不同 前者的主体只能是邮电工作人员;后者的主体虽然也可以是利用职务便利开拆或隐匿、毁弃他人信件的邮电工作人员,通常主要是邮电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公民。 2、犯罪对象不同 前者的犯罪对象既可以是信件,也可以是电报或其他邮递物资;后者的犯罪对象则只能是信件。 3、客体不同 前者侵犯的客体既包括邮电相关部门的正常活动和信誉,也包括公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后者则仅包括公民权利。 任何人都不对实施侵犯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这里的个人信息包括行踪轨迹、个人的联系方式等,否则一旦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严重,一般会被认定为犯了侵犯个人信息罪。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客体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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