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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第三人具体如何界定

2022-09-03 461人已浏览
  • 杨强律师

    杨强律师律所主任

    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

    擅长:行政诉讼、拆迁安置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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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在行政诉讼中申请参加诉讼或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2、第三人应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3、经本人申请或法院而参加本诉已经开始但尚未终结的诉讼。??第三人大概有以下8类: 1、行政处罚的被处罚人; 2、其权益受被处罚人侵犯的受害人; 3、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相对人; 4、具体行政行为涉及或影响其权益的人; 5、行政裁决的一方当事人; 6、与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非行政机关组织; 7、两个行政机关作出了相互冲突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中一个为被告的,另外一个可能是第三人; 8、越权之诉的被越权机关。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 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最高法院行诉法解释》第十五条 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中的一方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另一个可以作为第三人。 《最高法院行诉法解释》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不服行政机关处分其土地的行为提起诉后,该土地的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作为第三人。 《最高法院行诉法解释》第十七条 非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服其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占或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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