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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失业保险条例第36条是怎样规定的?

2024-06-23 5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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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失业保险费征收、失业保险待遇发放、失业保险基金管理职责的; (二)为不具备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为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手续、核定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和标准的; (四)未按规定为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迁等手续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办理的; (五)对举报、投诉或者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法律依据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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