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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监护权变更迁转户口需要哪些材料

2024-07-04 13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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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迁出户口需要材料 (1)迁入地公安机关发给的《户口准迁证》; (2)《户口簿》; (3)身份证。 2、迁入当地户口需要材料 (1)市委组织部、人事局、劳动局调令;户籍证明(本省内可以提供身份证和户口簿)、关系证明; (2)落集体户的单位证明; (3)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4)自有住房的房屋产权证或其他房屋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投靠亲友的,还需提供亲友的房屋产权证、同意落户证明、户口簿。 3、办理步骤第一步,携带上述材料,到目的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一张准迁证(如果要求必须在当地有自己的住房,还要出示有自己名字或者配偶姓名的房产证,父母兄弟的房产都不行)第二步,到本人现在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户籍办,出示准迁证,请他们帮自己划转户口关系。第三步,再到目的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确认户口转移(最好在那里拉一张新的户口本,因为户口转移,旧的户口本作废),当地派出所会给开具一张迁入的户口变动联系单。第四步,拿着迁入变动单到管辖该地的社区居委会去登记入册。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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