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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意义裁定书是怎么写?

2024-05-09 4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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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人民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时,遇到有关单位拒绝协助执行,一般情况下应当严格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进行处理。但在实际操作上,有些执行人员却并未注意到应遵循的程序。如有的在执行中未按规定制作提取或扣留裁定书,有的未向协助义务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有的在有关单位擅自支付后未发出限期追回财产通知书,还有的甚至直接扣划协助义务单位的银行存款而该单位却还蒙在鼓里,这些做法违反了执行程序,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在执行过程中,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和实践中逐步摸索的经验,对有协助执行义务的有关单位的执行时,我们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这些有协助执行义务的有关单位本来就和被执行人有业务往来关系,有的怕惹麻烦,有的怕得罪人。出于以上心理,大多处在一种消极配合状态,不肯向法院提供有关证据,更不愿协助法院执行。这就要求我们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是否有收入或者财产在有关单位尚未提取,应当积极调查取证,掌握确凿的证据材料。 其次,我们在充分的调查取证和掌握证据基础上,如果被执行人确有收入或财产在有关单位尚未支取,应当依法作出提取或扣留被执行人收入或财产的裁定,并同时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这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千万不能因嫌麻烦而抄近路,因为协助义务单位并不是我们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而只是一个案外人。从某种意义上讲,这是一种特殊的到期债权。如果其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对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的协助义务提出了异议,按照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执行规定,我们原则上不应对异议进行审查。如此债权是被执行人提供的,就应由被执行人提起诉讼解决,如果是申请执行人提出的申请,则应当由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诉讼。 再次,根据执行规定,有协助义务的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如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人民法院有权向其发出限期追回已支付收入通知书;如逾期仍未追回,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在此情况下,对有关单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当然,对有关单位的上述行为,人民法院还可以依照民诉法等有关法律规定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对其拒不协助执行的行为作出必要的处罚。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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