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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儿童的人如何判刑

2022-12-19 3,182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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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买卖儿童的人判刑如下: 一、买卖儿童的行为人双方都构成犯罪,拐卖儿童一方构成拐卖儿童罪,将依法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拐卖儿童罪,是少数几个还保留死刑的重罪,起刑点在五年以上。 二、拐卖儿童罪的特征 1、拐卖儿童罪的行为对象是“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男性、女性。其中,不满一周岁的为婴儿,一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的为幼儿。拐卖儿童即使征得儿童的同意的,也构成拐卖儿童罪。儿童的不具备承诺的能力。 2、拐卖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之一就构成本罪。同时实施以上几种行为,也只是构成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3、以出卖为目的,是对行为人主观目的的描述,即只要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存在以出卖为目的而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之一即可,而不要求实际将儿童卖出去。 4、本罪是属于故意犯罪,存在犯罪既遂、未遂、中止形态。 5、以下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 (1)以出卖为目的强抢儿童,或者捡拾儿童后予以出卖,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2)以抚养为目的偷盗婴幼儿或者拐骗儿童,之后予以出卖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3)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 (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三、收买儿童的一方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将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四、买卖儿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2、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综上所述,买卖儿童可能构成拐卖儿童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构成拐卖儿童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要是有特殊情形的话,则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构成收买被拐卖儿童罪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
第十五条  以出卖为目的强抢儿童,或者捡拾儿童后予以出卖,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以抚养为目的偷盗婴幼儿或者拐骗儿童,之后予以出卖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第十六条  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第十七条  要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应当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 (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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