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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措施有哪些,有哪些相关规定

2024-05-21 16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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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保存价款 如果查封、扣押的财产不易长期保存或者保存所需成本过高,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予以变卖,保存价款。2.扣押房屋、车辆等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3.人民法院可以保全抵押物留置物,但是,抵押权人、留置权人仍享有优先受偿权。4.保全第三人财产。如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者价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n(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n(二)追索劳动报酬的;\n(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n(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n(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n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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