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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破坏侵权的免责事由有什么规定

2021-03-15 14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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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生态破坏侵权的免责事由的规定: 1、不可抗力。因地震、洪灾、泥石流等原因导致的损害,当事人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受害人自身过错。若侵权人能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直接不存在因果关系,而是受害人自身过错导致损害发生的,侵权人不需要对损害承担赔偿。 3、第三人原因导致的损害。受害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但侵权人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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