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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十天本合同作废什么意思

2023-05-28 7人已浏览
  • 覃永雄律师

    覃永雄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深桂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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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超过十天本合同作废是指已经生效或者履行的合同,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合同不能继续执行的情况。 合同作废的原因具体如下: 1、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表现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 (2)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 (3)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2、订立合同条款内容不合法,表现为: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2)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4)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 (5)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无效。但有两例外:事后经权利人追认的,有效;事后取得处分权的,有效; 3、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条款,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综合上述,合意解除中合同订立后,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了合同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可以约定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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