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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可否向法院提交主要视听资料证据的复制件

2020-04-18 103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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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侦查终结需要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移送视听资料证据应同时在卷中附加获取该视听资料证据的情况说明。不能直观说明其证实内容的,检察职员在移送该视听资料证据时应附文字笔录进卷。为防止内容发生变异,消失,侦查部分在移送视听资料证据时还应制作预留备份。根据法律划定,人民检察院应向法院提交主要视听资料证据的复制件,原件由检察机关保留和在法庭上出示。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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