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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委托合同时要通知对方吗

2022-04-16 637人已浏览
  • 杨怀春律师

    杨怀春律师创始人

    贵州兑诚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建设工程、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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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解除委托合同时,应当通知对方。当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到达时,解除合同的一方需要明确提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解除合同的意思到达对方时,解除合同生效。如果不通知,就不会对对方产生影响。需要注意的是,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因为委托合同是基于当事人的相互信任,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动摇的,应当允许其随时终止委托合同。否则,即使双方勉强维持合同关系,也会影响委托合同订立目的的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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