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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能按移民安置条例

2024-04-15 20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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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土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三大部分。依照相关法规,“项目法人须依据移民安置年度计划,分阶段支付给与之签署移民安置协议的当地人民政府足够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若农村移民以新开发土地或调剂土地形式实现本地安置,县级人民政府需直接向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全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集体财产补偿费。对接收地县级人民政府,则需负责统筹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而对于移民个人,则需发放个人财产补偿费和搬迁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应依法按时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拨付相应款项。遵循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合理分配。”总而言之,土地补偿及移民安置费应归属农村集体所有并由其支配,以确保移民的生产和生活得到妥善安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则归其所有者所有,补偿方式为现金,非实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n(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n(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n(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n(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n(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n(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n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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