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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的行使条件包括哪些?

2020-10-05 12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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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债务人有减少财产或者增加债务人负担的行为,包括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和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债务人的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后,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上述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前,此时债权不存在,不能认定为债权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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