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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货车通行证办理

2021-12-17 16人已浏览
  • 李俐律师

    李俐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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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载货汽车通行证的办理: 1、申领对象:因保障国计民生需要,确需上道路行驶的载货汽车。 2、申领办法:载货汽车通行证按区域分类申领。申领时,应备齐《载货汽车通行证申请表》,行驶证、驾驶人驾驶证、原通行证复印件。 3、主城区(上城、下城、西湖、江干、拱墅、滨江区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通行线路涉及主城区的,由市属行业系统统一受理申请(咨询电话:交通部门0571-12328、交警部门0571-87282283)。 无行业系统的,到市民之家通行证审批窗口申请(咨询电话:0571-87008229)。其中,目的地或始发地在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且通行路线不涉及主城区其他区域的载货汽车,请到开发区和茂大厦一楼B456交警窗口申请(地点:幸福南路1116号,咨询电话:0571-89898508)。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三)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证明,以及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五)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需要在本行政辖区内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需要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属于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核发有效期不超过九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因号牌制作的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对具有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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