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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一定要是一般纳税人吗

2024-06-29 28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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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没有规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方一定是一般纳税人,实际操作中也有一般纳税人给非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增值税专用发票通常只开给一般纳税人购货方,但增值税暂行条例并没有规定对非一般纳税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有开给非一般纳税人购货方,这样就存在一个问题,那就是“缺联”:由于非一般纳税人收到专用发票不认证,在国家税务总局的增值税稽核系统中提示为”缺联发票“:有存根联信息(一般纳税人开票方通过抄报税的方式将存根联信息上传至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抵扣联信息(因为非一般纳税人不认证),在次年的6月底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缺联发票“信息,由购买方税务机关查明不抵扣原因。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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