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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车祸刑事附带民事吗,谢谢大家的回答

2024-06-08 5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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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相关内容总结 1、证据的分析判断。证据收集好之后,需要从以下几个角度对证据进行具体的分析:证据是否有效;证据是否充分;证据是否周密;证据是否存在缺陷;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着自相矛盾的地方。通过以上几个方面的审视,可以发现证据上的存在问题,并及时予以补充。 2、被告人的确定。 3、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请求的选择是建立在法律关系的基础上来确定的,不同的法律关系决定了不同的诉讼请求,所以诉讼请求要根据法律规定来具体确定。在确定诉讼请求时一定要注意合法合理,一个过分高额的诉讼请求不但要多花费诉讼费用,而且最终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同时会给审判法官不懂法律的印象,不利于案件的处理。 4、管辖法院的确定。 5、对方可能提出的抗辩和对策。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问题 从形式上讲,附带民事诉讼是在刑事诉讼中进行的一种民事诉讼,那么这种诉讼的性质到底是什么呢?审判实践中,由于对性质理解的不一,产生了对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同的指导思想,不同的审判程序和结果。 一是认为附带民事诉讼性质上是一种捎带进行的诉讼,在审理时精力集中在刑事诉讼上,对民事法律的运用,不能引起足够的重视。表现在合并审理的庭审程序中,忽略民事部分应有的法庭调查、辩论和当事人最后陈述,相应证据的举证、质证和认证也不规范,判决说理过分简化。不适当地限制,有的是忽视了当事人的范围,如刑事被告人在雇佣活动中犯罪,雇主没有列为民事被告人,未成年人犯罪,监护人没有列为民事被告人等等。随意确定赔偿数额,有的还沿用估堆的方法,使被害人的民事权利没有得到应有的关注和救济。 二是割裂了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附带关系。认为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就是单纯的民事诉讼,使民事部分的审理过于复杂化,在审判中难以解决争议,又影响了刑事诉讼正常及时进行,不能体现合并审理的便利原则和效率原则。 我们认为,附带民事诉讼是附带于刑事诉讼中进行的一种特殊的诉讼活动。有以下几点性质特征: 1.不同性特征。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与单纯的民事诉讼存在不同性。在当事人的范围上,附带民事诉讼只规定了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不包括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在赔偿范围上,附带民事诉讼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直接侵害财产的,也不在赔偿范围。另外,在诉讼程序的适用上,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的程序,与单纯民事诉讼的程序有所不同。 2.刑事优先的特征。在适用法律上,刑事法律有规定的,适用刑事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关民事法律。刑事法律与民事法律冲突的,适用刑事法律。在审判程序上,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必须保证刑事案件正常及时审结,不能因为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影响刑事案件的审判。不宜使附带民事诉讼过于复杂化,而难以解决争议。 3.公正与效率的特征。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要充分保护被害人的民事权利,要使刑事诉讼的进行能够促进赔偿问题的解决。如提出赔偿与刑罚的关系,把刑事被告人积极主动的赔偿视为酌定从轻的情节,有利于赔偿的解决。同时要体现对效率的追求,找到两种诉讼合并审理的切入点,提高审判效率,使争议迅速解决,既便利人民法院审判,又便利当事人诉讼。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刑诉法的司法解释对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已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漏列和错列当事人的问题时有发生。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方面: 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是附带民事诉讼中最主要的原告人。以被害人的身份作为原告人的,应限定为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不宜作扩大的解释。审判实践中存在以下几个问题必须引起我们注意: 1.被害人死亡后,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作为近亲属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的法院全部列为原告人参加诉讼。我们认为不利于诉讼效率的原则。可以让他们选定一个代表人参加诉讼,或者由法院按照继承的程序,直接指定一个第一程序继承人参加诉讼。这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一方为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参加诉讼的原则。 2.被害人没有死亡,但因伤不能参加诉讼,委托其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参加诉讼的,被害人仍是原告人。受委托的人不能成为原告人,其身分是委托代理人。另外,被害人没有死亡,近亲属替被害人支付医疗费等其他费用的,或者近亲属因被害人重伤、残疾而失去抚养费的,近亲属不能以此为由,作为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近亲属支付的医疗费等,只能由被害人自己以原告人的身份向被告人追偿。被害人抚养近亲属的费用,是从其收入中支出,因重伤、残疾收入减少、失去,无法支付抚养费的,应由被害人作为原告人以正常收入的损失为由向被告人追偿。 3.不论被害人是否死亡,为被害人支付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的单位、个人,不能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如被害人的单位,抢救被害人的医院等。这些支付费用的单位、个人,不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他们的物质损失,因而不是直接同被告人发生债的关系,他们的物质损失可以通过另外的诉讼途径解决。有的被害人单位,因被害人在职务行为时遭到犯罪伤害,而补偿了被害人的物质损失,这也不影响被害人作为原告人继续向被告人追偿。另外,为被害人给付人身损害保险费用的保险公司也不能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根据有关保险法的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4.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这里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身份仍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把法定代理人列为原告人是不当的,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仍是法定代理人,如未成年被害人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参加诉讼,其身份仍是法定代理人,不能列为原告人。法定代理人不是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主体,他是维护直接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的利益,而不是他本人的利益。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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