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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调查申请书应该如何写

2024-06-26 8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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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在我们进行办理离婚的时候,财产的问题,一直以来是一个比较麻烦的事情,我们在进行处理的时候,一定要做好调查取证工作。那么,离婚财产调查申请书应该怎么写呢? 首先要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等。 写明申请事项:申请法院调查财产证据。 写明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起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提起离婚诉讼前,被申请人已转移其名下财产并拒不提供其名下财产数额。因被申请人以个人名义将夫妻共同财产保管于特定机构或因存在客观原因,申请人无法自行收集。为了查清夫妻共同财产,申请人特请求法院调查被申请人名下的下列财产证据: 1、被申请人的工资和工资卡 2、被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数额 3、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 4、被申请人名下的股票。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 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补充调查。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九十五条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九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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