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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广告罪主体是什么样子的?求解答

2024-05-26 14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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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广告伴随着人类经济活动的发展而产生,具有悠久的历史,从古希腊时候开始就有了口头广告的形式。1911年美国的《普令泰因克广告法草案》是关于现代广告的第一部法律规范,如今世界各国也都陆续出台了防范与惩治虚假广告的法律规范。我国的广告立法起步较晚,随着改革开放以来的经济发展和现实需要,我国逐渐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规范,不仅规定了广告活动中的民事责任与行政规制,还就一些特定情况规定了在违法的广告活动中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1987年,国务院颁布了《广告管理条例》,开始通过法律规范对广告行为加以规制。在1994年通过的《广告法》中,有四个法条规定了对违法广告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其中第37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我国的虚假广告罪最早是以附属刑法的形式规定的。(1)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首次明确将虚假广告罪作为一个独立罪名规定在刑法典中。作为扰乱市场秩序罪中的一个重点罪名,虚假广告罪与社会生活和经济活动息息相关,在司法实践中也常伴随着其他经济犯罪而出现。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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