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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孩子抚养权能不能共同拥有

2022-11-07 103人已浏览
  • 葛俊律师

    葛俊律师团队负责人

    北京寻策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企业法律顾问、房产纠纷、民事诉讼、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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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司法解释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要做轮流抚养,要有三个条件:第一,由法院处理。第二,要利于保护子女利益。如果一方具有家暴、吸毒等明显不适宜抚养小孩的情形,或者夫妻双方两地分居,这就没办法轮流抚养了。第三,要双方协商同意才可以。如果一方不同意,一方要求轮流抚养,法院判决轮流抚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在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的前提下,法院可以判决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子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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