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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一万扣自费药不

2020-02-19 541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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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交强险只要有责任,就要按照规定进行赔付。如果医疗费用在10000元内,保险公司是需要报销所有的费用的,包括门诊、住院、抢救以及营养费等,所以是不能扣除自费药的费用的。不过具体还是要看保险公司的规定,如果对赔付有异议的话可以去保监会进行投诉。交强险的具体赔付责任限额为:医疗费10000元,伤残费110000元,财损2000元。、交强险在确定保险公司赔偿责任时是不能扣除“自费药”。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中约定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和标准计算保险赔偿责任,但考虑到交强险是法定强制保险,具有较强公益性特征,在确定保险公司交强险赔偿金额是不宜扣除“自费药”。 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按保险条款约定处理“自费药”。如果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明确约定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和标准计算保险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依据该约定扣除“自费药”进行理赔,法院应予以支持。需要注意的,如果同时存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情况下,在交强险的限额内应优先赔付自费药部分,其余部分医疗费再在第三者责任险中予以赔偿。以上就是关于交强险扣除自费药不的回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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